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黃少馳、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呂清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 告 黃少馳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朱家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