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號
- 原告
- 洪睿彬
- 訴訟代理人
- 林慈慧
- 被告
- 禹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正宗
- 被告
- 十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少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慶文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茂松律師
- 複代理人
- 盧錫銘律師
林雅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禹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儀城」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正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