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2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19號
- 債權人
- 馳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月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揚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定有明文。故鄉鎮市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自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業經田尾鄉調解成立並經本院核定,有調解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段聲請支付命令,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