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黎瑞美
- 原告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31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上列債權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何佳俊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債務人尚未成年,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法律行為,故請具狀釋明其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並請提出債務人何佳俊法定代理人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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