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85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周柏成
- 債務人
- 劉柔佁即劉怡欣即順裕堂金香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附表:│├──┬────────────┬───────────┬───────────┬───────────┤│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約金起訖日││ 號 │ ( 新 臺 幣 )││││├──┼────────────┼───────────┼───────────┼───────────┤│001 │500,000元 │109年8月22日起至110年3││自109年9月23日起至110 ││││月27日止││年3月22日止,按左列利 │││││ 1% │率10%,自110年3月23日 ││││││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違約金 │├──┼────────────┼───────────┼───────────┼───────────┤│││110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110年3月28日中國信託│自110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止│商業銀行企業換利指數(│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 │││││月)利率加碼2.62%按日 │算違約金│││││計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