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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19號

債權人
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雄

上列債權人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允河堂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債務人允河堂有限公司業經108年4月9日經授中字第10833213800號函解散在案,債權人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以供本院審核。(未選任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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