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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
    黃盛富即盛富汽車材料商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黃盛富即盛富汽車材料商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彰鹿預拌混凝土│鹿港信用合作社│109年5月10日 │50,500元 │CA1006774 │ │ │ │股份有限公司 │彰鹿分社 │ │ │ │ │ │ │施學傳 │ │ │ │ │ │ ├──┼───────┼───────┼───────┼────────┼────────┼──┤ │002 │彰鹿預拌混凝土│鹿港信用合作社│109年6月10日 │77,490元 │CA1010272 │ │ │ │股份有限公司 │彰鹿分社 │ │ │ │ │ │ │施學傳 │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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