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0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何文哲
- 相對人
- 王添義
- 關係人
- 巨德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惠臻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為擔保關係人巨德開發有限公司、王惠臻對聲請人所負過去、現在及未來債務之履行,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聲請人執有關係人巨德開發有限公司、王惠臻於108年12月12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面額1,606,000元之本票乙紙。經聲請人於109年1月20日屆期向關係人即債務人等提示未獲付款,並經聲請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確定,然債務人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其抵押權登記約定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本票及民事裁定,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09年6月17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3件在卷可參,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90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 備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 │ 1 │彰化縣│ 彰化市 │ 阿夷段 │阿夷小段│0000-0000 │ 132.00 │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90號 │ ├──┬───┬───────┬───────┬─────────────────┬────┬──┤ │ 編 │ │ 基 地 坐 落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 │ │ 門 牌 號 碼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 1 │04905-│彰化縣彰化市阿│住家用、加強磚│ 一層:42.78 │ │ 全部 │ │ │ │000 │夷段阿夷小段 │造、2層 │ 二層:29.03 │ │ │ │ │ │ │0000-0000地號 │ │ 合計:71.81 │ │ │ │ │ │ ├───────┤ │ │ │ │ │ │ │ │彰化縣彰化市泰│ │ │ │ │ │ │ │ │和路三段374巷 │ │ │ │ │ │ │ │ │44號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