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7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769號
- 聲請人
- 唐銘胃
- 聲請人
- 陳曉燕
- 聲請人
- 兼上二人之
- 代理人
- 唐肇澧
- 相對人
- 璞金開創建築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王淳鴻
- 相對人
- 洪瑞種
- ○ 巷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次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觀之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及同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付款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該本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