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1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108號
- 聲請人
-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LE XUAN THANH(中譯:黎春成)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票面金額係為新臺幣106,040元,與聲請人聲請狀陳述「相對人簽發如附件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柒萬陸仟零肆拾元,目前尚欠新臺幣陸萬捌仟元」不符,此究為聲請狀誤載?抑或為所附本票有誤?請具狀釋明並更正之。
二、若為聲請狀誤載且聲請金額超過10萬元(請求金額10萬以上,裁判費為1000元),請再補新臺幣500元郵政匯票。(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