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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10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108號

聲請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LE XUAN THANH(中譯:黎春成)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票面金額係為新臺幣106,040元,與聲請人聲請狀陳述「相對人簽發如附件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柒萬陸仟零肆拾元,目前尚欠新臺幣陸萬捌仟元」不符,此究為聲請狀誤載?抑或為所附本票有誤?請具狀釋明並更正之。

二、若為聲請狀誤載且聲請金額超過10萬元(請求金額10萬以上,裁判費為1000元),請再補新臺幣500元郵政匯票。(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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