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陳琮陽
- 當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128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NGUYEN TUAN DAT(中譯:阮俊達)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 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票面金額係為新臺幣110,000元 ,與聲請人聲請狀陳述「相對人簽發如附件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捌萬元,目前尚欠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伍拾元」不符,此究為聲請狀誤載?抑或為所附本票有誤?請具狀釋明並更正之。 二、若為聲請狀誤載且聲請金額超過10萬元(請求金額10萬以上 ,裁判費為1000元),請再補新臺幣500元郵政匯票。(受款 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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