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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 當事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128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NGUYEN TUAN DAT(中譯:阮俊達)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 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票面金額係為新臺幣110,000元 ,與聲請人聲請狀陳述「相對人簽發如附件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捌萬元,目前尚欠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伍拾元」不符,此究為聲請狀誤載?抑或為所附本票有誤?請具狀釋明並更正之。 二、若為聲請狀誤載且聲請金額超過10萬元(請求金額10萬以上 ,裁判費為1000元),請再補新臺幣500元郵政匯票。(受款 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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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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