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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29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298號

聲請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MELINDA(中譯:琳達)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MELINDA(護照號碼:MM000000號)之送達處所到院。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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