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7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75號

聲請人
李峻葦
代理人
韓芷齡
相對人
曾國嘉
相對人
柯萬忠
相對人
晉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岸
相對人
李涼彬即晶品農場
相對人
嘉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張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所為之109年度司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主文關於「本院103年度存字第31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750,000元整,准予發還」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存字第31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750,000元整,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