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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王鏡明廖國佑姚銘鴻

上訴人
景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樟
訴訟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被上訴人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茆淑萍

謝旻薇

陳俊羽

陳彥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茆淑萍、謝旻薇、陳俊羽、陳彥竹為被上訴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法定代理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均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次按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79條、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廖國佑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被上訴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璟揚公司)於民國109年4月29日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字第14號裁定應予解散,並已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8年度司字第14號、109年抗字第3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7頁至151頁),惟璟揚公司之章程並未另定清算人,復查無其股東曾另選清算人之相關事證,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其經裁定解散時之全體股東茆淑萍、謝旻薇、陳俊羽、陳彥竹為清算人,此亦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5至167頁),惟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茆淑萍、謝旻薇、陳俊羽、陳彥竹為璟揚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至茆淑萍單獨聲請承受訴訟部分,因與法不合,自不應允許,附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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