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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曾西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雋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勞同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83年度全字第701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本院83年度執全字第404號)後,迄未起訴(相對人於民國98年5月1日解散,並選任勞同聲為清算人),為此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經濟部109年3月10日經授中字第10934016950號函及所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9號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174號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79號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86號民事判決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83年度全字第701號假扣押、83年度執全字第404號假扣押強制執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94號清算完結等民事事件卷宗核對屬實,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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