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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義凱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敏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鉬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
968,00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5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003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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