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4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號
- 原 告
- 義凱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敏雄
-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鉬實業股份有限公
-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
- 968,00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5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 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003元。茲限原告於收
-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