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7號
- 原告
- 福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浩維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誌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20,702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