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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黃倩玲
  • 法定代理人
    陳奕樵

  • 原告
    崗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1號原   告 崗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樵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35,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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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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