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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4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告
貫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慶漳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40,130元【計算式:(342-5地號土地應拆除面積9.39平方公尺+342-6地號土地應拆除面積18.13平方公尺+342-8地號土地應拆除面積88.38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均為1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㈡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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