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3號
- 原告
-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 訴訟代理人
- 楊振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本件被告之真實姓名、住址等資料,,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