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號
- 原告
- 大河凡而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河山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隴鈦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9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22,56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8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3
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