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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陳瑞水
  • 法定代理人
    羅筱文

  • 當事人
    文華苑管理委員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文華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筱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泉翔清潔有限公司林錦囊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受損害及契約記載之違約金,但聲請調解書並未具體記載請求相對人賠償之金額為若干元,應予補正。 二、上開請求金額總計如果未滿新台幣(下同)10萬元,免繳聲請費,如果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請自行繳納聲請費1000元。 三、依聲請人所提兩造簽訂之清潔服務維護契約書影本,契約相對人應為「泉翔企業社、代表人林錦囊、統一編號:00000000」,並非「泉翔清潔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前者乃林錦囊獨資經營之商號,後者則為公司,且負責人並非林錦囊,兩者為不同營業主體。聲請人應確實查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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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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