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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陳瑞水

  • 原告
    陳宗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陳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東柏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僑馥建設蔣玉玲」,而所提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則記載相對人為「僑馥開發建設(股)有限公司」。但經本院查詢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可知設址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2樓之公司名稱為「僑馥建設有限公司」,並非僑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且現已解散,並清算完結,清算人陳秀美〔即該公司之代表人(負責人)〕,蔣玉玲不是其公司董事、代表人或清算人。原告應具狀陳明係①將僑馥建設有限公司及蔣玉玲二名均列為被告?②或僅列蔣玉玲為被告?③或僅以僑馥建設有限公司為被告,蔣玉玲為其代表人? 三、如果只有以僑馥建設有限公司為被告,而蔣玉玲為其代表人,應同時更正其公司代表人為「陳秀美(住:彰化縣○○鎮○○路00巷00號)」。如果同時將蔣玉玲列為被告,其人並未設籍彰化縣○○市○○路000 號,原告應併提出蔣玉玲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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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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