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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45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告
鉅德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育毅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

二、具狀陳報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返還之活動鐵柵門及車庫占用土地之約略面積,以便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未按期陳報,即以全部土地核定。

三、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籍登記名義人為「徐駿億」,地址:彰化縣○○鄉○○村○○巷000號。原告應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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