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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告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政懋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名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89,200 元〔計算式:4,500元/㎡×(8,073㎡×997/8073+1,015㎡)+4,800元/㎡×424=11,089,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592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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