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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陳瑞水

  • 當事人
    未來藝術空間規劃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0號 原    告 未來藝術空間規劃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彥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培倫間請求確認承攬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109 年10月21日所簽訂之裝潢承攬契約書、設計圖面合約書及承攬工程糾紛和解書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及確認被告因上開和解書而執有之發票日期109 年10月21日、面額新台幣(下同)40萬元本票對於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由於原告無法提出上開裝潢承攬契約書、設計圖面合約書及承攬工程糾紛和解書,而無從明瞭其內容,致難以客觀評斷法律關係之交易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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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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