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李言孫

  • 當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致億塑膠有限公司柯美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0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致億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杰新 人 被   告 柯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壹、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83,356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貳、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參、本判決原告以新台幣827,785元為被告等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致億塑膠有限公司(原告起訴狀誤載為仕良發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4日,以被告 黃杰新、柯美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兩造並簽立借據及約定書(參本院卷第15至21頁 ),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7月5日起至110年7月5日止,借款利息依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77%機動計息(目 前合計為年利率4.56%),並約定被告應按月繳納本息,如 有一期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債務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之部分,以上開利息利率百 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息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致億塑膠有限公司嗣又於108年9月24日,以被告黃杰新、柯美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兩造亦簽立借據及約定書(參本院卷第23至29頁) ,約定借款期限自108年9月25日起至110年9月25日止,借款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與前開200萬元借款契約相同。孰料 ,被告致億塑膠有限公司自109年7月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 息,且其使用票據已發生大量退票及未清償註記,即將公告為拒絕往來戶,顯已達無資力之狀態,原告爰依兩造間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五條第一款及個別協議條款第一條第㈣項約定,主張被告對原告所負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將全部債務一次清償,並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83,3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參、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交易明細查詢、簡易資料查詢、放款利率查詢、原告銀行支票存款帳戶退票交易明細等影本為證。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 ,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是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致億塑膠有限公司以被告黃杰新、柯美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後,嗣107年7月5日及25 日期限屆至,並未依約還款,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請求主債務人即被告致億塑膠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即被告黃杰新、柯美惠連帶給付原告2,483,3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附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 ├──┼───────┼────────┼──────┼──────────────┤ │01 │698,897元 │民國109年7月5日 │4.56% │民國109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之部分,按 │ │ │ │ │ │利息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 │ │ │ │ │過6個月之部分,按利息利率百 │ │ │ │ │ │分之20計算。 │ ├──┼───────┼────────┼──────┼──────────────┤ │02 │1,784,459元 │民國109年7月25日│4.56% │民國109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之部分,按 │ │ │ │ │ │利息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 │ │ │ │ │過6個月之部分,按利息利率百 │ │ │ │ │ │分之20計算。 │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馬竹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