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5號
- 抗告人
-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輝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鴻溪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駁回反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06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鴻溪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駁回反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