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5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歐家佑

上訴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輝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溪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0年4月23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