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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李言孫

上訴人
黃木筆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江東興

一、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9,22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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