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歐家佑
- 法定代理人宋耀明
- 原告江世平
- 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60號 原 告 江世平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侯名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移付調解。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因當事人向本院陳明有調解意願,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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