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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6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江世平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被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侯名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移付調解。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當事人向本院陳明有調解意願,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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