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7號
- 原告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被告
- 蔣幸娥
蔣霖慶
蔣侃蓉
蔣東恩即蔣幸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2關於「頂合段」之記載,應更正為「頂和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於判決結果、訴訟標的不生影響,爰逕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