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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7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王姿婷

原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蔣幸娥

蔣霖慶

蔣侃蓉

蔣東恩即蔣幸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2關於「頂合段」之記載,應更正為「頂和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於判決結果、訴訟標的不生影響,爰逕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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