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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林于人

  • 當事人
    未來藝術空間規劃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未來藝術空間規劃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培倫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14日寄存送達上訴 人,經10日於111年4月25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則以上訴人之上訴未依法定程式為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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