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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洪榮謙

上訴人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前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麗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0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

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即未符上訴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依同條項裁定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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