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8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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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方正
前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麗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0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
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即未符上訴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依同條項裁定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88號
前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麗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0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
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即未符上訴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依同條項裁定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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