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方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前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麗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即未符上訴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依同條項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