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義凱機械有限公司、羅敏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2號 原告 義凱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敏雄 訴訟代理人 吳光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擴張追加請求新台幣2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1,988,00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70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0,003元,尚欠新台幣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擴張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