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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許嘉仁

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心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孟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1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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