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2號
- 原告
- 浤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仁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海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俊愷律師
- 被告
- 宜祺企業社即楊永夆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請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39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向被告訂購之貨物具有瑕疵為由,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失新臺幣(下同)1,940,058元等語。惟原告本件請求,業經其於被告對原告所提另案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39號給付貨款事件主張抵銷,並經該案為判決,另案經二審判決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55號),現正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39號給付貨款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訴訟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