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2號
- 原告
- 浤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仁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海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俊愷律師
- 被告
- 宜祺企業社即楊永夆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於110年9月27日裁定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39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