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1號
- 原告
- 許文隆
- 被告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告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