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7號
- 上訴人
- 眾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咏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玖佰玖拾捌元,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467萬8,387元。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查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為467萬8,387萬元,應繳納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70,9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