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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給付股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鍾孟容

上訴人
即被告
順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三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炎生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69,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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