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宏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坤德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逞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704,99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25,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