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黃隆洲
- 訴訟代理人
- 王敬堯律師
- 被告
- 嘉世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嘉祿
- 訴訟代理人
- 游琦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96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7月3日簽訂複材結構試驗設備採購合約財務類(下稱系爭契約)業經原告合法解除乙節,為被告所否認。此一爭點係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96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法律關係是否誠力為據,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