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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法定代理人
黃隆洲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被告
嘉世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祿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96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7月3日簽訂複材結構試驗設備採購合約財務類(下稱系爭契約)業經原告合法解除乙節,為被告所否認。此一爭點係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96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法律關係是否誠力為據,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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