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范馨元

上訴人
即被告
冠羿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毅精密企業有限公司之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