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施能健
- 上訴人
- 人
- 被上訴人
- 葉阿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