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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7號

上訴人
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施能健
上訴人
被上訴人
葉阿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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