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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請人
金通用銅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兆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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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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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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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弘江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員林分│109年1月25日  │280,671元       │ABM2765551      │    │
│    │江春池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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