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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請人
海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梅玲
代理人
張玲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14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和宜紙業股份有│台中商銀 北斗 │108年10月20日 │52,745元 │PUA4366253 │ ││ │限公司 蕭裕興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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