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5號
- 聲請人
- 淳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淳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洪志賢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5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鹿港工具實業股│兆豐銀行鹿港分│108年11月15日 │420,000元 │DC8147490 │ ││ │份有限公司蘇蔡│行 │ │ │ │ ││ │嬌璘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