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古珉倫
- 相對人
- 乃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有關工資等爭議事件,業經調解成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准予強制執行等語。然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為佐,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補正,經聲請人於同年月6 日收受,此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回證可稽。惟迄今均未獲補正,是本件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孟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