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徐沛然
- 法定代理人梁順杰
- 被告永盛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盛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順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俊賢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元,應徵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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